謝暉:法律體系在解釋中完善——在“通過詮釋的法律體系建設(shè)”研討會上的評議
2017-10-20 20:52:58 作者:謝暉 來源: 瀏覽次數(shù):0 網(wǎng)友評論 0 條
這是12月24日上午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舉辦的“通過詮釋的法律體系建設(shè)”研討會上,我對第一個研討議題的評議。其中最后三段的主要內(nèi)容在評議中因為時間問題并沒有講,而是在休息期間和一些會議代表談及的,此次根據(jù)回憶整理時加在這里,以為記憶。
感謝朱老師、張老師再次邀請我在一個月之內(nèi)參加人民大學的學術(shù)活動。方才當代中國大陸現(xiàn)象學的抗鼎人之一張祥龍教授已經(jīng)作了很好的評議(盡管對他的評議我還有不同的看法,待會再說),但會議既然給我做了相關(guān)安排,我只能義不容辭,講幾句。
聽罷三位報告人的報告,有幾個共同的感受:一是選題,三位報告人的報告都講的是詮釋學或法律詮釋學問題,與會議的主題很切合。二是論證方式,三位報告人都很思辨,其中兩位還把思辨和判例實證較好地結(jié)合起來了。他們報告中的思辨特色,我想大家都聽到了。與此同時,永流教授和小文教授都能結(jié)合個案進行論述,盡管一位所舉的是發(fā)生在本土的兩例案件,而另一位所舉的是發(fā)生在美國的兩例案件。三是學術(shù)高度,三位報告人都有很深的哲學造詣。三位報告人兩位出身于哲學,鄭永流教授盡管出身于法學,但法學界公知他的哲學修養(yǎng)和造詣。所以,他們的報告都達到了相當?shù)恼軐W高度。四是學術(shù)態(tài)度,三位報告人都抱著反思和批判的立場來闡述自己的命題和問題。這一點,我想大家都已經(jīng)感覺到了。
與此同時,我也想向諸位報告人請教一些問題。永流教授的這篇文章及其核心觀點,正如永流教授剛才在報告時說的那樣,在十年前的威海會議上我就聆聽過,但我還是想向您請教三個問題:一是您的文章主題或者標題:“出釋入造”,如果和你的副標題——“法律詮釋學及其與法律解釋學的關(guān)系”聯(lián)系起來思考,那么,法律詮釋學在我看來是站在法律外部立場的學問體系,而法律解釋學則是站在法律內(nèi)部立場的學問體系。站在法律外部立場的法律詮釋學是“關(guān)于法律的思考”,而站在法律內(nèi)部立場的法律解釋學則是“根據(jù)法律的思考”,在這個意義上,是不是把標題改為“入釋出造”更合適?二是能否在法律詮釋學中劃分出立法詮釋學和司法詮釋學?而在司法問題上,可進一步劃分為司法詮釋學和司法解釋學?不論立法詮釋學與司法詮釋學的劃分也罷,還是司法詮釋學與司法解釋學的劃分也罷,在意含上都有明顯的不同。特別是后者,與您論文的主題或許更有關(guān)聯(lián),即“法官造法”中的“詮釋”和法官釋法中的“解釋”,應(yīng)有很大的不同,也或許更能說明你的命題。三是你在報告時特別強調(diào)法律詮釋的“主體間性”特征。但能否這樣說,如果從前理解——“只要有理解,理解便會有不同”這個視角看,詮釋或法律詮釋必然是主體性的,但從“視域交融”或“理解的循環(huán)”這個角度講,法律詮釋肯定是主體間性的。因之,只強調(diào)法律詮釋的主體間性特征,是不是還有些不夠?是不是還要強調(diào)主體間性的邏輯前提必然是“主體性”?
我想向小文教授請教的問題是:您在報告中特別強調(diào)海德格的意義世界是非當下的,是面向未來的,而伽達默爾的現(xiàn)象世界是當下的,這給我很有啟示。不過從生活世界入手,意義世界就不一定是面向未來的,與此同時也一定是面對當下的。我們的生活世界不僅僅是物質(zhì)世界,更是一個精神的或者意義的世界。這恐怕是為什么近代以來,哲學的主旨主要面向人類精神現(xiàn)象的原因所在。這一點,祥龍先生在這里,小文教授也曾學哲學出身,我就不再魯班門前耍大斧了。與此相關(guān)的問題是,您的主題是“生活世界——法律解釋學的基礎(chǔ)”,但法律也罷,法學也罷,盡管要關(guān)注未來的生活—意義世界,但更應(yīng)關(guān)注當下的、可預(yù)見的生活—意義世界,如果按照您對海德格意義世界的解釋來確定法律解釋的向度,是不是法律就太有些凌空蹈虛,難以直面當下的生活了?
我想向曉峰教授請教的問題是:您在論述詮釋處境問題時,特別強調(diào)“處境”的被動性,這對我也很有啟發(fā)。但問題是,詮釋處境,或者言談情境、或者理想的言談情境僅僅是被動的嗎?人們在言談中能否加入主觀的或者主動的因素?我們能否改變處境的被動性,或者把我們自身的主動的理解情境加入到詮釋處境中去?一言以蔽之,詮釋情境或者處境除了客觀的我們不能支配的被動因素之外,是不是還有我們刻意營造的主觀的和主動的因素?
聽罷三位報告人的報告,有幾個共同的感受:一是選題,三位報告人的報告都講的是詮釋學或法律詮釋學問題,與會議的主題很切合。二是論證方式,三位報告人都很思辨,其中兩位還把思辨和判例實證較好地結(jié)合起來了。他們報告中的思辨特色,我想大家都聽到了。與此同時,永流教授和小文教授都能結(jié)合個案進行論述,盡管一位所舉的是發(fā)生在本土的兩例案件,而另一位所舉的是發(fā)生在美國的兩例案件。三是學術(shù)高度,三位報告人都有很深的哲學造詣。三位報告人兩位出身于哲學,鄭永流教授盡管出身于法學,但法學界公知他的哲學修養(yǎng)和造詣。所以,他們的報告都達到了相當?shù)恼軐W高度。四是學術(shù)態(tài)度,三位報告人都抱著反思和批判的立場來闡述自己的命題和問題。這一點,我想大家都已經(jīng)感覺到了。
與此同時,我也想向諸位報告人請教一些問題。永流教授的這篇文章及其核心觀點,正如永流教授剛才在報告時說的那樣,在十年前的威海會議上我就聆聽過,但我還是想向您請教三個問題:一是您的文章主題或者標題:“出釋入造”,如果和你的副標題——“法律詮釋學及其與法律解釋學的關(guān)系”聯(lián)系起來思考,那么,法律詮釋學在我看來是站在法律外部立場的學問體系,而法律解釋學則是站在法律內(nèi)部立場的學問體系。站在法律外部立場的法律詮釋學是“關(guān)于法律的思考”,而站在法律內(nèi)部立場的法律解釋學則是“根據(jù)法律的思考”,在這個意義上,是不是把標題改為“入釋出造”更合適?二是能否在法律詮釋學中劃分出立法詮釋學和司法詮釋學?而在司法問題上,可進一步劃分為司法詮釋學和司法解釋學?不論立法詮釋學與司法詮釋學的劃分也罷,還是司法詮釋學與司法解釋學的劃分也罷,在意含上都有明顯的不同。特別是后者,與您論文的主題或許更有關(guān)聯(lián),即“法官造法”中的“詮釋”和法官釋法中的“解釋”,應(yīng)有很大的不同,也或許更能說明你的命題。三是你在報告時特別強調(diào)法律詮釋的“主體間性”特征。但能否這樣說,如果從前理解——“只要有理解,理解便會有不同”這個視角看,詮釋或法律詮釋必然是主體性的,但從“視域交融”或“理解的循環(huán)”這個角度講,法律詮釋肯定是主體間性的。因之,只強調(diào)法律詮釋的主體間性特征,是不是還有些不夠?是不是還要強調(diào)主體間性的邏輯前提必然是“主體性”?
我想向小文教授請教的問題是:您在報告中特別強調(diào)海德格的意義世界是非當下的,是面向未來的,而伽達默爾的現(xiàn)象世界是當下的,這給我很有啟示。不過從生活世界入手,意義世界就不一定是面向未來的,與此同時也一定是面對當下的。我們的生活世界不僅僅是物質(zhì)世界,更是一個精神的或者意義的世界。這恐怕是為什么近代以來,哲學的主旨主要面向人類精神現(xiàn)象的原因所在。這一點,祥龍先生在這里,小文教授也曾學哲學出身,我就不再魯班門前耍大斧了。與此相關(guān)的問題是,您的主題是“生活世界——法律解釋學的基礎(chǔ)”,但法律也罷,法學也罷,盡管要關(guān)注未來的生活—意義世界,但更應(yīng)關(guān)注當下的、可預(yù)見的生活—意義世界,如果按照您對海德格意義世界的解釋來確定法律解釋的向度,是不是法律就太有些凌空蹈虛,難以直面當下的生活了?
我想向曉峰教授請教的問題是:您在論述詮釋處境問題時,特別強調(diào)“處境”的被動性,這對我也很有啟發(fā)。但問題是,詮釋處境,或者言談情境、或者理想的言談情境僅僅是被動的嗎?人們在言談中能否加入主觀的或者主動的因素?我們能否改變處境的被動性,或者把我們自身的主動的理解情境加入到詮釋處境中去?一言以蔽之,詮釋情境或者處境除了客觀的我們不能支配的被動因素之外,是不是還有我們刻意營造的主觀的和主動的因素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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